• 2008-09-11

    股票操作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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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交易的基本过程

        股票的交易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步骤,这就是开户、委托、撮合成交和确认。 
    1 开户 
        股票中的开户,就是股民要在券商处为自己分别开设一个存放股票及资金的帐户,以为股票的交易提供方便。 

        股票的交易,虽然是一个钱货两清的过程,但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后,股民虽是股票的拥有者,但不占有股票实物,所有的股票都采取记帐式,且都按规定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或券商处,所以股民需要开设一个股票帐户以作为股票的“保管箱”,以便准确地记录股票的数量及股票的交易过程。同时,股民的资金也不是买股票时就交给券商,卖出后就立即提走,一般也是存放在券商处,所以股民还需在所委托的券商处开设一个资金帐户,以方便股民资金的进出和保管。有了股票帐户与资金帐户后,股票的交易就方便多了。在买入股票时,券商可按股民的指令从资金帐户中将应付的股票款和其他费用划出,而将买入的股票存放在股票帐户内;而当卖出股票时,券商可按相应的指令将其股票从股票帐户中“取出”,将应收的款项存放在资金帐户中。 

        股民开设股票帐户,一般要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并携带身份证和本地银行的通存通兑存折,按规定填好表格,交纳一定的费用之后就可领取股东帐户卡。 

        股东帐户卡上的股东代码是股民进入股市买卖股票的唯一帐号。在这个帐户内,它将准确无误地记录着股票进出数量和存量,它是股民进行股票交易的依据。当股民办理股票的过户、托管及挂失、领取红利和配股权证或支取现金等手续时,券商一般都要求股民出示股东帐户卡。当股民需到证券登记公司查询自己的股票数量或帐户内的股票交易记录时,股东帐户卡也是必须出示的证明文件。 

        办好了股东帐户卡后,投资者可按相应的条件如地理位置或服务质量等来选择券商开立资金帐户。在券商处,股民要与券商签订股票代理买卖契约,明确股票代理买卖过程中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履行相应的手续后,券商将给股民一个资金帐号,这就算开好了资金帐户。如股民的股东帐户内没有股票,股民还需在资金帐户中存放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作为将来买入股票的保证金。 

    2 委托 

        办理完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股民便可进入正式的股票交易。由于法律规定一般的投资者不能自己直接进行股票买卖,股民所有的股票交易都必须通过券商进行,这就是委托。 

        在委托过程中,股民需向券商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还要出示股东帐户卡并填写双联的股票买卖委托书。在委托书中,股民需清楚地填写身份证号,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或代码)和所买卖的股票价格和数量、委托期限并签上自己的姓名,然后提交给券商的经办人员。当股民买入股票时,经办人员将核实股民资金帐户内的资金状况,若帐户内的资金不足,券商一般会拒绝接受委托;而当股民卖出股票时,经办人员将核查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存量。当这一切核实无误后,券商便接受股民的委托,将盖章签字后的一联委托单交与股民,以作为确认或查询的依据。 

    3 撮合成交 

        券商在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后,即通过专线电话与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代表人俗称 “红马甲”联系,或直接通过先进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将客户的委托内容报告与证券交易所内的自动撮合系统参加集合竟价或连续竟价,证交所内的交易系统根据时间优先及价格优先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予以成交,这个过程就是撮合成交。股票成交后,证券交易所随后将成交记录反馈给券商,券商再通知股民在指定的交易日进行确认。 

    4 确认 

        若股民的委托在委托期限内未能成交,该委托就自动失效。如某股民欲购买股票甲,其所报价格为10元,但该股票当天的最低成交价为10.50元,股民便不能买到该股票,股市收盘以后,其委托就自动失效。而当股民的委托成交后,就要进行交割和过户。其中交割是指在股票交易中钱货两清的过程,即买入股票者交付资金,卖出股票者交出股票,并将股票和资金的变动情况分别记录在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上。过户是指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办理变更股东姓名的手续,即将买入股票的原股东姓名换成买入者自己的姓名。 

        由于沪深股市均实行的是无纸化交易,当委托成交后,股票的交割及过户等手续均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而无需股民具体办理。股民只需在指定的交割日(现实行的是T+ 1交易,也就是次日)到券商处索取一张记载有该次委托成交数据及资金状况的成交单据,以确认股票是否严格按自己委托的要求成交及资金变动情况和此次交易是否相符。如成交的股票数据与自己委托的不相符合,股民应立即与券商交涉,如股民不与券商交涉,就算股民默认了券商的过错且今后不能再予以追究。

    深沪两市交易费用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这些费用按收取机构可分为证券商费用、交易场所费用和国家税收。
        目前,投资者在我国券商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A股、基金、债券时,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主要有:委托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
        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交易上海股票、基金时,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笔1元收费,异地券商按每笔5元收费;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时,券商按1元收费。
        佣金,这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点五向券商支付,上海股票、基金成交佣金起点为10元;深圳股票成交佣金起点为5元;深圳基金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佣金;债券交易佣金收取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适当降低。
        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四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数量(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1元按1元收。
        转托管费,这是办理深圳股票、基金转托管业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按户计算,每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向转出方券商支付30元。

    委托的种类及方式

        在沪深股市的股票交易中,股民的委托种类一共有两种,一是限价委托,另外就是市价委托。股民实施的委托方式可有三种:书面委托、自动委托和电话委托。 

    1 限价委托与市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布股票交易中,股民对委托券商买卖的股票在价格上附加有限定条件。对于申买委托,其成交价格不得高过客户的报价。如股民以10元的价格申购某股票,券商就不能以10.01元的价格成交,否则就视为无效,股民在确认时可不进行交割,而由券商承担一切后果;而对于申卖委托,其成交价就不能低于股民的报价。这种限制主要是针对以前股票的手工交易,因为经纪人在配对撮合过程中可依据股市行情自行决定一个对客户有利的价格,而客户则通过限价来表明成交意愿,并可据此拒绝接受不符合委托条件的交易。现在的股票交易都是无纸化交易,在交易程序设计中就已设定了股票的成交价必是在申卖价到申买价的范围,成交价既不会低于申卖价,也不可能高于申买价。券商只需依据客户的意愿如实地将其委托数据报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即可,其根本就没有必要对客户的委托价格予以更改,除非是在报单的过程中出现失误。
     
        在股票的撮合成交过程中,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交易的申报价格都有一定的限制,如上交所接受的委托范围是在上一笔成交价的±10%的范围内,深交所接受的委托是限制在上一笔成交价的±5元的范围内。如果股民的委托超出当日成交价的这个范围,虽然其委托在券商处有效,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不接受这些委托,所有的这些委托必然不会成交。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对委托券商成交的股票价格没有限制条件,只要求立即按当前的市价成交即可。如现在某只股票的成交价为10元,市价委托的含义就是股民意欲立即在 10元或10元附近很小的价格范围内成交。 

        在我国的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交易系统内其实并没有设置市价委托程序,且深圳证券交易所正推广无形席位,许多券商并没有出市代表(红马甲),故深圳股市根本就没有市价委托。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市价委托都是券商接受了客户的市价委托后,其场内的红马甲根据股票的交易情况替客户决定一个价格,然后将其输入电脑,使其成交。 

        由于沪市的市价委托采用人工操作,其市价委托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是一旦接受了客户的市价委托,券商便有责任确保该笔委托在当日成交,否则客户就有权追究券商的违约责任,所以只要是市价委托,在当日一定是要成交的。其次是市价委托对成交价格未予以限制,场内的申报员在处理这类委托时,为了保证委托能100%成交,往往是将申买价报得较高,而将申卖价报得较低,其成交结果不一定能令股民满意。 

        若股票的价格变动剧烈且报单较多,其成交价会距离委托时的市价较远,而不论价格偏离多大,股民都得接受而无协商的余地。如1993年,当时还实行T+0交易(股民对当日确认买入的股票可以卖出),某股民在40元的价位用市价委托的方式申购股票甲20 00股。由于该股票当时处于涨势,券商为保证该股票的买入,将申买价报得较高,结果在45元的价位上成交。一小时后,股票甲在55元处停止上涨,倾刻下跌至50元,该股民便在该价位以市价委托的方式卖出股票甲,结果因股价下跌过快,仅只在40元处成交。
     
        由于市价委托具有必须成交且不能严格按股民的意愿成交的特点,市价委托的结果,使该股民共损失资金2余元。 

    2 委托方式 

        在沪深股市交易中,现共有三种委托方式:书面委托、自动委托和电话委托。 

        书面委托是股民或其代理人亲自到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用书面的形式向券商表达委托意愿。采用这种委托方式时,股民需携带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以作为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填写委托单据,包括身份证号、股东帐号、资金帐号、买入或卖出股票名称、代码、数量、价格及委托期限和填报单据的时间等。 

        自动委托是股民借助券商的计算机键盘输入系统将其交易意愿呈报与券商。进行这种委托之前,股民需到券商处办理一个磁卡并设置密码,以后股民就可凭借磁卡和设置的密码进行操作。在操作时,计算机的屏幕上都有菜单提示,股民可据此将自己的委托内容一步一步地键入自动委托系统。这种委托的特点是持有磁卡并掌握了密码的任何人都可利用股民的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股票交易,而只要输入的密码正确,券商就默认其具有委托交易的权力。所以办有自动委托的股民一定要妥善地保管好磁卡,谨防磁卡的丢失和密码的泄露。 

        电话委托是股民通过电话系统将其交易意愿呈报与券商的一种委托方式。进行电话委托的股民,事先需和券商签订电话委托买卖协议并设置委托密码。履行了这些手续后,股民就可借助一部双音频电话,通过设定的密码进入电话委托系统,根据语音提示进入人机对话,直接在电话机上下达股票的交易指令。而和电话机连接的电脑会自动检索每一条命令的合法性。股民的委托是否成交也可通过电话系统来查询。 

    如何办理领取红股及红息手续

        在沪深股市,股票的分红派息都由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协助进行。在分红时,深市的登记公司将会把分派的红股直接登录到股民的股票帐户中,将现金红利通过股民开户的券商划拨到股民的资金帐户。沪市上市公司对红股的处理方式与深市一致,但现金红利需要股民到券商处履行相关的手续,即股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柜台中将红利以现金红利权卖出,其红利款项由券商划入资金帐户中。如逾期未办理手续,则需委托券商到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如何参加竞价

        目前,沪、深两家交易所均存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余交易时间均为连续竞价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当申报竞价时间一结束,撮合系统将根据集合竞价原则,产生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沪、深新股挂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涨跌幅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时,其委托竞价不能超过新股发行价的上下15元,否则,该竞价在集合竞价中作无效处理,只可参与随后的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进入连续竞价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投资者的买卖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后,撮合系统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撮合,同一价位时,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撮合。在撮合成交时,股票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⒈成交价格的范围必须在昨收盘价的上下10%以内;⒉最高买入申报与最高卖出申报相同的价位;⒊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时,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价位。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主机将成交信息即刻回报到券商处,供投资者查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资者有权撤消自己的委托或继续等待成交,一般委托有效期为一天。
        另外,深市股票的收盘价不是该股票当日的最后一笔的成交价,而是该股票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的成交金额除以成交量而得。

    如何办理配股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配股的运作程序如下:首先由上市公司确定股权登记基准日,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股票,获得配股权利或得到配股权证,然后配股权证进行挂牌交易(目前,A股不进行权证交易),交易结束后,拥有配股权利的股东在指定的缴款期内在券商处通过交易所按比例购买配股股份。交易所规定,配股缴款期过后,配股无法补办,视同股东自动放弃配股权利。目前,A股配股包括四部分:一部分是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一般称为“**配股”或“**A1配”,沪市的挂牌代码为“700***”,深市为“8***”,这一部分认购后会马上流通,其余三种配股在国家有关政策未出台前,不得流通。它们分别是:国家股和社会法人股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部分,一般称为“**转让”或“**A2配”、“**转配”,沪市挂牌代码为“710***”,深市为“3***”,这一部分是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而形成的;再有一部分为前次转配股股东认购配 股部分,一般称为“**转配”,代码为“701***”,这是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产生的,即上次参加转配股股东参加本次配股;还有就是前次转配股股东认购国家股和法人股配股权转让部分,一般称为“**转转”,代码为“711***”,也属于不流通部分。配股结束后,可流通部分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报告和验资报告后安排上市流通,获配流通部分会在获配股票流通起始日自动到股东帐户开始流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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